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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执字第117号

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庞丽萍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庞莉平,祁振林,马贵,王体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卫华,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庞莉平,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祁振林,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马贵,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王体民,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莉平、祁振林、马贵、王体民公证执行一案中,因已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包宏证内执字第13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亚峰

审判员  赵军华

审判员  赵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