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6861号
原告:杨徐霞,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爽,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仁坤,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杨徐霞诉被告庄仁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徐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仁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徐霞向本院提出诉请:一���被告庄仁坤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3438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5日凌晨,被告庄仁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庄维茂所有的浙C×××××小型普通客车沿苍南县马站镇霞关社区金沙西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事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停放在金沙西路230号门前的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30号房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庄仁坤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385元,被告庄仁坤仅支付8000元,余款34385元拒不支付。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行驶证,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及房门损坏的事实;3、协议书、结算单、发票,用以证明事故造成原告损失42385元,原、被告就赔偿签订协议的事实。被告庄仁坤答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
本院认为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5日凌晨,被告庄仁坤未取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浙C×××××小型普通客车沿苍南县马站镇霞关社区金沙西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金沙西路230号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停放在金沙西路230号门前的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庄仁坤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2月2日,被告庄仁坤委托其母亲林素芳与原告签订交通事故协议书,约定:
一、原告车辆维修费由被告庄仁坤全部承担;
二、原告所住金沙西路230号前房门损害由被告庄仁坤出资2000元进行维修;
三、被告庄仁坤补偿原告车辆折旧费10000元;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原告所有的浙C×××××小型轿车因本次事故共支付维修费30385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庄仁坤已经支付原告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杨徐霞与被告庄仁坤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仅赔偿原告8000元,余款34385元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庄仁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杨徐霞赔偿款343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杨徐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庄仁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杨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其长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