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民催1号

来安县永阳农资有限公司、孙爱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来安县永阳农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3民催1号

申请人:来安县永阳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孙爱琴。申请人来安县永阳农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4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据申请人来安县永阳农资有限公司2016年8月5日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号码为4020005122284049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整,出票人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来安县永阳农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4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4日,付款行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来安县永阳农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 判 长  马利平

审 判 员  胡 艳

代理

审判员  周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范频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