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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472号

郑州沐禾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泽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沐禾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泽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沐禾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金杯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07421999-6。法定代表人刘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泽雄,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沐禾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泽雄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韩建伟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