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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2587号

原告冷春刚诉被告梁宗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冷春刚,梁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587号原告冷春刚,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梁宗峰,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春刚诉被告梁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春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春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沙庆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文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