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587号原告冷春刚,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梁宗峰,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春刚诉被告梁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春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春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沙庆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文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