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582号
申请人:丁绍芹,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
申请人:肖飞,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
申请人:何艳林,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绍芹与被告肖飞、何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绍芹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肖飞、何艳林名下的皖BX57**和皖BHE7**车辆,保全金额为168248.66元,担保人倪萍以其所有的一辆宝马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为皖BW6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绍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肖飞、何艳林名下的小型轿车(号牌号码为皖BX57**和皖BHE7**)两辆,被保全金额为168248.66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倪萍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为皖BW66**)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俊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