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845号
原告:陈某,务工。
被告:王某,务工。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忠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林 倩 来源:百度“”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845号
原告:陈某,务工。
被告:王某,务工。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忠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林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