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999号
原告:王某,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谢某,女,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蒋长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晓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