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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行审292号

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泗洪县育才实验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泗洪县育才实验学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302行审292号申请人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泗洪县。法定代表人姚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少池、吴虎,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泗洪县育才实验学校,住所地泗洪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景南。申请人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泗洪人社局)以被申请人泗洪县育才实验学校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局作出的洪人社察理字〔2015〕第1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泗洪人社局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泗洪人社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洪人社察理字〔2015〕第1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辉远

代理

审判员  臧玉艳

代理

审判员  叶晓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