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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7399号

原告王世祥与被告李亚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世祥,李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399号原告王世祥被告李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祥与被告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祥于2016年8月4日申请对被告李亚军在榆林市西沙明珠巷1排3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2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李亚军在榆林市西沙明珠巷1排3号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2000元停止支付。

二、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高仲荣

人民陪审员  杨高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亚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