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399号原告王世祥被告李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祥与被告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祥于2016年8月4日申请对被告李亚军在榆林市西沙明珠巷1排3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2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李亚军在榆林市西沙明珠巷1排3号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2000元停止支付。
二、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高仲荣
人民陪审员 杨高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亚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