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105号
原告:崔毅,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沙坪坝区巨鑫药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号。
诉讼代表人:周宗银,沙坪坝区巨鑫药庄经营者,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毅与被告沙坪坝区巨鑫药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毅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崔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怀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