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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1819号

励雪飞与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励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1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袁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斌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超,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慧芳,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励雪飞,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利民村*组***号。

委托代理人:吴宗建,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励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7日作出的(2016)浙021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伟东

审 判 员 朱亚君

审 判 员 赵保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桂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