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瑞花,户籍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户籍住址福建省莆田市。
原审
被告:深圳市伟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黄照伟。
原审
被告:黄照伟,户籍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882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伟豪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因此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
审判员 黄 玮 娜
代理
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明源(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