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642号
申请执行人:杨振,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祁望,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与被执行人祁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银行、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