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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行初109号

何海桂与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桂,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行初109号原告何海桂。委托代理人邵秀峰,如皋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解放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益军,代市长。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韩立明,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桂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何海桂以已经获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海桂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海桂负担。

审判员  张志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佳馨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