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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3550号

颜建芋与黄子钦、抚州奔力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颜建芋,黄子钦,抚州奔力物流有限公司,鹰潭源兴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550号原告颜建芋。被告黄子钦。被告抚州奔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798号(区乡镇企业局内)。法定代表人张伟飞,执行董事。被告鹰潭源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河滨花苑3幢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5816389250。法定代表人刘文仁,执行董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水荫路115号三层D区320-3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负责人李钦。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建芋与被告黄子钦、抚州奔力物流有限公司、鹰潭源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建芋于2016年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颜建芋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建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颜建芋负担。

审判员  徐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沈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