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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210号之三

朱永平与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永平,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2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永平,男,1982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明,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永平与被执行人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