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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072号

肖鹏程与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华容县腾安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肖鹏程,华容县腾安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黄维学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枨冲镇三元村。法定代表人刘兴如,厂长。委托代理人彭金局,该厂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鹏程。委托代理人汤维,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华容县腾安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迎宾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聂小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黄维学。委托代理人彭金局,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百宜社区一品天下C栋1单元1301室。

上诉人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因与被上诉人肖鹏程、原审被告华容县腾安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黄维学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767元,该公司在上诉时未交纳。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4月10日向上诉人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送达《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述款项,否则,该案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闾开海

审判员  刘 霁

审判员  朱慧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