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916号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原法庭大院。法定代表人梁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熊被告余被告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余、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 旭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莉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