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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600号

张某某、李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或李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98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