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或李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98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