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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41-6号

白相奎与袁水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相奎,袁水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41-6号

申请执行人:白相奎,男,蒙古族,职工。

被执行人:袁水清,男,蒙古族,公务员。白相奎与袁水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53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袁水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水清履行(2014)阿鲁民初字第5336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水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水清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勾  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阿拉木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