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530号之一
原告:姜迎君,农民。
被告:方贤美。
被告:方向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迎君与被告方贤美、方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迎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姜迎君负担。
审 判 长 楼宇栋
人民陪审员 毛国新
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楼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