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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530号之一

姜迎君与方贤美、方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迎君,方贤美,方向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530号之一

原告:姜迎君,农民。

被告:方贤美。

被告:方向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迎君与被告方贤美、方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迎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姜迎君负担。

审 判 长  楼宇栋

人民陪审员  毛国新

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楼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