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思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泽震,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4民初1230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贷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协议,该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该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凤麟
审 判 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绍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