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087号申请人林涛,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xxxx。被申请人成都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负责人李小安。申请人林涛与被申请人成都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融辛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涛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xx号商业用房(合同备案号:xxxxx,初始登记权证号:权xxxxx,建筑面积448.61平方米)以50万元为限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林涛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四川省锦江区xxxxx号房屋产权予以查封(初始登记权证号:权xxxxx,查封限额50万元,查封期限截至2019年8月4日)。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林涛预缴(待本案审结时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真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梁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