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38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曾用名周某甲,无职业。2014年8月因帮助他人管理赌场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于2015年11月,通过李某乙租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区桔洲新苑二期5栋01-02号门面开设电游赌博室,并摆放有可供10人同时上机操作的无牌电游赌博机、可供8人同时上机操作的无牌电游赌博机、可供6人同时上机操作的“大鱼吃小鱼”牌电游赌博机各1台,同时聘请廖某、周某(均已行政处罚)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等工作。2016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电游室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宋亚平、谢世俊、黎亮、曹智及廖某、周某等人,并从周某处收缴涉赌资金人民币235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同时扣押无牌电游赌博机2台、大鱼吃小鱼牌电游赌博机1台。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邓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无牌电游赌博机2台、大鱼吃小鱼牌电游赌博机1台及涉赌资金人民币265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书证:匿名群众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及追缴物品清单、被告人邓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长沙桔子洲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桔洲新苑二期开发项目部与李某乙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提供的刘某、李某乙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廖某、周某的辨认笔录、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的岳公(西)决字(2014)第2393号、岳公(咸)决字(2014)第15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作出高公(治)决字(2016)第0006-00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乙、李某甲、廖某、周某、杨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的供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中心作出的长公(高)行认字(2016)第001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邓某的视频光碟2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曾因帮助他人管理赌场及赌博被行政拘留。被告人邓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涉赌资金人民币二千三百五十元、无牌电游赌博机2台、大鱼吃小鱼牌电游赌博机1台,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