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路润,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婷,女,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闫路润因与被上诉人徐婷、原审被告侯翔(原审原告徐婷已对其撤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1民初703之一号民事裁定,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未签订借款合同,更未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被上诉人徐婷依借款人侯翔为其出具(载明有担保人闫路润)的上诉人闫路润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借条,要求上诉人闫路润还款引发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接收货币一方徐婷的住所地义马市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义马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郭相耀
代理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