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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1941号

原告赵育林与被告贾玉都、闫荣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玉都,闫荣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民初1941号

原告:贾玉都,男。

被告:闫荣杰,男。

原告赵育林与被告贾玉都、闫荣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焦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玉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荣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玉都诉称:2014年3月原告为被告在羊驼寺村的华美达商务酒店铺地砖,中途付过工钱。但完工后被告以后边工程急需用钱,待酒店开业后再付工钱为由拒绝支付。打有欠条一张。其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且如今被告的两个酒店正常营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闫荣杰至法院告劳务费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贾玉都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拟证明2014年5月4日被告闫荣杰欠原告铺地板砖壹万伍仟元的事实。被告闫荣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被告闫荣杰未到庭提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告贾玉都为被告闫荣杰在羊驼寺村的华美达商务酒店铺地砖,被告除了在完工之前付过一部分工钱,之后以后边工程需用钱,等酒店正式营业以后再支付剩余部分。打有欠条一张,欠条上表明:“欠条,今欠铺地砖老贾壹万伍仟元正,15000。闫荣杰18×3。2014年5月4日。”在被告两个酒店都正常营业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都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债务理应清偿。被告闫荣杰欠原告贾玉都劳务费15000元整未还属实。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劳务费一万五千元整,并承担诉讼费用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闫荣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贾玉都欠款一万五千元整。

二、驳回原告贾玉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2元,由被告闫荣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焦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