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331号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206、1207房。法定代表人禹懿。被告张胜财,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胜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文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易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