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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恢28号

黄某、叶某等与庞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叶某,谢某1,谢某2,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恢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叶某。申请执行人谢某1。申请执行人谢某2。被执行人庞某。申请执行人黄某、叶某、谢某1、谢某2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庞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持有护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庞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坚贵

审判员  周务光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