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926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雅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范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