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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029号

王慧东与天津大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慧东,天津大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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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029号

原告:王慧东,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大酒店,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2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7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该酒店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东与被告天津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王慧东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慧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馨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