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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7415号

李殿兴、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殿兴,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文福,李乃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415号申请执行人李殿兴,男,194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龙泽北路287号。法定代表人曹文福,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文福,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李乃珍,女,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申请执行人李殿兴与被执行人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文福、李乃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提级执行,依据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丰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六农场开发的曾福园小区24号楼商品房四十套(详见查封清单)。

二、在查封期限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本案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刘春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琳附:唐山市曹妃甸区曾福园小区24号楼被查封房产清单序号房产性质门牌建筑面积(㎡)1商品房24-1-201112.132商品房24-1-20297.193商品房24-1-301112.134商品房24-1-30297.195商品房24-1-401112.136商品房24-1-40297.197商品房24-1-501112.138商品房24-1-50297.199商品房24-1-60197.1910商品房24-1-602112.1311商品房24-2-20197.1912商品房24-2-202112.1313商品房24-2-30197.1914商品房24-2-302112.1315商品房24-2-40197.1916商品房24-2-402112.1317商品房24-2-50197.1918商品房24-2-502112.1319商品房24-2-60197.1920商品房24-2-602112.1321商品房24-3-201112.1322商品房24-3-20297.1923商品房24-3-301112.1324商品房24-3-30297.1925商品房24-3-401112.1326商品房24-3-40297.1927商品房24-3-501112.1328商品房24-3-50297.1929商品房24-3-601112.1330商品房24-3-60297.1931商品房24-4-20197.1932商品房24-4-202112.1333商品房24-4-30197.1934商品房24-4-302112.1335商品房24-4-40197.1936商品房24-4-402112.1337商品房24-4-50197.1938商品房24-4-502112.1339商品房24-4-60197.1940商品房24-4-602112.1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