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349号
原告:王雅梅,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王雅丽,女,1964年2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
委托代理人:王雅梅,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王虎,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刚,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雅梅、王雅丽诉被告王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雅梅、王雅丽于2016年08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雅梅、王雅丽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梅、王雅丽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31.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306.25元。
审判员 邓红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