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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民初873号

罗玉云、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玉云,王利,周其诚,危秀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873号

申请人:罗玉云,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

被

申请人:王利,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

被

申请人:周其诚,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

被

申请人:危秀林,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化县城郊乡马元亭村危家坑*号,现住宁化县。

原告罗玉云与被告王利、周其诚、危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玉云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利、周其诚、危秀林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罗玉云向本院提交了22,000元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玉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利、周其诚、危秀林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罗玉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海清

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

人民陪审员  冯正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彩容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