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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刑初106号

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94年8月15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初中,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月26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5日被大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其父亲李某乙号牌为川FMC9**小型面包车,从大英县玉峰镇出发到大英县蓬莱镇梨子坝社区约见其女朋友,后因其女朋友不同意见面,李某甲心情低落,便到附近超市去购买了一瓶半斤装的“劲酒”牌白酒,然后将面包车开到大英县蓬莱镇电子产业园与廉租房交叉路口处停放,李某甲便在车上独自将买来的白酒喝完。随后,又驾驶面包车去找附近的网吧准备休息。在其行驶至大英县蓬莱镇天骄路131号门面外路段时,与盛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R578**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甲在其车上睡觉并等待被撞车辆的驾驶员前来商谈车辆损坏赔偿。次日上午8时35分许,大英县公安局民警在该路段巡逻时发现两车碰撞的现场,遂进行调查将李某甲挡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盛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乙醇浓度为133.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刑事强制措施审批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传讯通知书、挡获经过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资料、前科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信息、说明、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履行情况等书证;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委托书、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送达回执;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晓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四)……。……。……。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三)……;(四)……;(五)……;(六)……;(七)……;(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