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1执439号之四

陈珊妹、陈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珊妹,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4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珊妹,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陈挺,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财,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1820-1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吉安县城鼎丰大厦第3层310、318、319号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陈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吉安县城鼎丰大厦第3层310、318、319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