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4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珊妹,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陈挺,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财,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1820-1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吉安县城鼎丰大厦第3层310、318、319号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陈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吉安县城鼎丰大厦第3层310、318、319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