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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民初2537号

卢清萍与黄维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清萍,黄维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2537号

原告:卢清萍。

委托代理人:黄梦丹,贺州市信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维光。

原告卢清萍诉被告黄维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卢清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清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清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媛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