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598号
原告: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汇丰银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1211号1幢(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0858296C。
法定代表人:李惠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炯,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邱加斌,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吴小红,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被告邱加斌之妻。
被告:吴立湖,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吴立易,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郑斌,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永安市云湖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永安市安砂镇石壁村113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88500。
法定代表人:吴立湖,社长。
被告:吴信美,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被告吴立湖之妻。
被告:江细妹,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被告吴立易之妻。
被告:范春莲,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安市。系被告郑斌之妻。
原告永安汇丰银行与被告邱加斌、吴小红、吴立湖、吴立易、郑斌、永安市云湖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吴信美、江细妹、范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安汇丰银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邱加斌、吴小红、吴立湖、吴立易、郑斌、永安市云湖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吴信美、江细妹、范春莲所有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保全价值以90,000元为限。原告永安汇丰银行以其资信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邱加斌、吴小红、吴立湖、吴立易、郑斌、永安市云湖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吴信美、江细妹、范春莲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9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冬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