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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482号

廉海龙与XX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廉海龙,XX耿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廉海龙,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平阴县。被执行人XX耿,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廉海龙与XX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00元、保全费42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00元、保全费420元.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岭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付言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