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268号
申请人:王秀飞。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芡河路西。代表人:孙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保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08月0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秀飞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黄韦卿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王秀飞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08月04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魏江南理赔款23000元,于2016年09月05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韦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杨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