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5185号之一
原告:倪挺。
被告:郑凯。
被告:楼洁俐。
被告:周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挺诉被告郑凯、楼洁俐、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挺撤回对郑凯、楼洁俐、周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倪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