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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5185号之一

倪挺与郑凯、楼洁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挺,郑凯,楼洁俐,周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5185号之一

原告:倪挺。

被告:郑凯。

被告:楼洁俐。

被告:周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挺诉被告郑凯、楼洁俐、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挺撤回对郑凯、楼洁俐、周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倪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