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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民初726号

岳素青与郭兔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岳素青,郭兔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726号原告岳素青,女,1966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11966********,汉族,清徐县马峪乡仁义村农民,住本村。被告郭兔英,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11987********,汉族,清徐县清源镇贾兆村农民,现住清徐县清源镇上固义村北二街4号原告岳素青与被告郭兔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岳素青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素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岳素青负担。

审 判 长  杜丽芬

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

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延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