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726号原告岳素青,女,1966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11966********,汉族,清徐县马峪乡仁义村农民,住本村。被告郭兔英,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11987********,汉族,清徐县清源镇贾兆村农民,现住清徐县清源镇上固义村北二街4号原告岳素青与被告郭兔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岳素青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素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岳素青负担。
审 判 长 杜丽芬
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
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延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