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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3490号

吴某与肖忠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某,肖忠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民初3490号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吴杰。委托代理人陆新华,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忠芝。

原告吴某与被告肖忠芝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陆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忠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10月29日17时59分左右,被告肖忠芝驾驶电动自行车(车后乘坐肖镜成),途经南通市××××词门前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右前部碰撞同向行驶的原告吴某所驾自行车左后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肖忠芝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任。

三、原告在事故后的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吴某即被送往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诊治,后又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2016年6月16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通一院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8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吴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外侧髁骨折,伤后休息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护理人数为一人,营养期为90日。2、被鉴定人后续需行关节镜下肘关节松解术,费用为30000元。

四、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8949.10元。

五、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30000元。

六、营养费:原告主张900元。

七、护理费:原告主张4200元。

八、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

九、鉴定费:原告主张1440元。

十、被告垫付情况:事故发生后,被告肖忠芝垫付2000元。

十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3989.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交警部门做出的被告肖忠芝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身体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本院认定原告吴某的损失,应由被告肖忠芝予以赔偿。

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证据及诉辩意见,核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吴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本院确认其数额为8949.10元,根据鉴定报告原告吴某后续需行关节镜下肘关节松解术费用为30000元,本院确定其医药费总额为38949.10元;2、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营养期限为90日,标准按照每天10元计算,本院确定其营养费为900元(10元/天×90天);3、护理费,根据鉴定报告,原告吴某护理期为60日,护理人数为一人,护理标准原告主张按70元每天计算,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定其护理费应当计算为4200元(70元/天×60天);4、交通费,考虑到原告的伤情,治疗及检查、鉴定的地点、时间、次数,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300元。至于鉴定费1440元,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应计入诉讼费用一并处理。综上,原告吴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38949.1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2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44349.1元。以上损失应由被告肖忠芝予以赔偿,扣除其已先行垫付的2000元,还应赔偿原告吴某4234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忠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某人民币42349.1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鉴定费1440元,合计1640元,由被告肖忠芝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代理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童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