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发兰,女,1956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君,女,1952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立权,男,1942年11月8日生,汉族。
上诉人许发兰因与被上诉人陈美君、汪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迈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许发兰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发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伟峰
代理
审判员 叶 存
代理
审判员 王瑞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