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462号原告胡某某,女,1977年10月4日生。被告黄某某,男,1972年1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毅校对责任人:周毅印刷责任人:0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