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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1462号

胡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462号原告胡某某,女,1977年10月4日生。被告黄某某,男,1972年1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毅校对责任人:周毅印刷责任人:0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