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民初43号
申请人:宝鸡雄耐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5号楼一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思杨,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鸿,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东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胡宏良,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春晖,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雄耐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7日申请人宝鸡雄耐尔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雄耐尔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晓梅
审判员 付金国
审判员 吴成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