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4840号原告付洪贵,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姜青伟,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付洪贵与被告姜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付洪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付洪贵负担。
审 判 长 盛玉英
审 判 员 宋东来
人民陪审员 曹 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