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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4840号

付洪贵与姜青伟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洪贵,姜青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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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4840号原告付洪贵,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姜青伟,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付洪贵与被告姜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付洪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付洪贵负担。

审 判 长  盛玉英

审 判 员  宋东来

人民陪审员  曹 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