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980号原告张文芬,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源泽水生植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桃源大道8号1-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51711558X。法定代表人阳林,重庆源泽水生植物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正礼,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兆峰,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芬与被告重庆源泽水生植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文芬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文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芬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孙怀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