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4304号申请执行人刘艾文,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邵阳市。被执行人上海忆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艾文诉被告上海忆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4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上海忆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艾文违约保证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因义务人上海忆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刘艾文依法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因涉及合同诈骗,经公安机关侦察,现已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艾文,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4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