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81执255之二号

刘雨辉与刘兴月、杨梅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雨辉,刘兴月,杨梅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255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刘雨辉,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北安市。

被执行人:刘兴月,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原现住北安市,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杨梅英,女,1958年12月21日出生,原住北安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雨辉与被执行人刘兴月、杨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雨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81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成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鹤丹 关注公众号“”